第2條
為施行本條例,出讓人及承讓人分別包括次出讓人和次承讓人。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2條
為施行本條例,出讓人及承讓人分別包括次出讓人和次承讓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