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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1條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轉讓通告已在轉讓日期前不超過4個月(但不少於1個月)內發出,並在轉讓當日完成,則承讓人無須根據第3條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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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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