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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2條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轉讓通告已經發出,但在轉讓當日仍未完成,則承讓人根據第3條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須在轉讓通告完成之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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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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