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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6條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有人提起法律程序,除非在法律程序提起後1個月內 —— (a) 法律程序文件已送達有關的出讓人或承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b) 告知已提起法律程序的通知書已用掛號郵遞方式寄往最後所知該出讓人或承讓人的地址, 否則轉讓通告不得根據第(5)款當作為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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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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