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所有轉讓通告均須由下述人士簽署 —— (a) 如屬第(1)款適用的轉讓,由出讓人及承讓人雙方簽署;或 (b) 如屬第(2)款適用的轉讓,則由受押人及承讓人簽署, (i) 憲報; (ii) 任何2份在香港流通並經政務司司長批准用作發出轉讓通告的中文報章;及 (iii) 1份在香港流通並如上述般經批准的英文報章。 並且須藉下列刊物刊登發出 ——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3條
所有轉讓通告均須由下述人士簽署 —— (a) 如屬第(1)款適用的轉讓,由出讓人及承讓人雙方簽署;或 (b) 如屬第(2)款適用的轉讓,則由受押人及承讓人簽署, (i) 憲報; (ii) 任何2份在香港流通並經政務司司長批准用作發出轉讓通告的中文報章;及 (iii) 1份在香港流通並如上述般經批准的英文報章。 並且須藉下列刊物刊登發出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