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承讓人有權就其本應無須承擔但根據本條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全部款額,獲得下列的人的彌償 —— (a) 出讓人,但根據或依據押記以出售方式轉讓業務的情況除外;或 (b) 受押人,如有關業務是根據或依據押記以出售方式轉讓的。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1條
承讓人有權就其本應無須承擔但根據本條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全部款額,獲得下列的人的彌償 —— (a) 出讓人,但根據或依據押記以出售方式轉讓業務的情況除外;或 (b) 受押人,如有關業務是根據或依據押記以出售方式轉讓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