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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2條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該項彌償款額可作為債項或經算定的追討金額而循民事程序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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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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