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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9條

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 第9條

提起法律程序的時限

第9條

除第6條另有規定外,對於任何人根據本條例負有法律責任承擔的任何債項或義務,而該等債項或義務是該人如非因為本條例即無須負法律責任者,則在產生法律責任的業務轉讓發生效力的當日起1年後,即不得提起訴訟,以向該人追討任何債項或強制該人履行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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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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