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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第3條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根據第(2)款取消任何授權證前,處長須給予承授人擬如此行事的書面通知,而除非承授人在該通知發出當日起的28日內提出為何其授權證不應被取消的充分因由,否則處長須在該期間屆滿後將該授權證取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植物品種權利的授權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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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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