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讓公眾根據本條例辦理事務的目的,處長可作出書面指示,指明其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及辦公日。
植物品種保護條例 第1條
為讓公眾根據本條例辦理事務的目的,處長可作出書面指示,指明其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及辦公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