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置身於或隸屬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的人,在香港水域之外殺死或捕獲 —— (a) 脊美鯨或黑鯨; (b) 發育未完全的鯨;或 (c) 伴隨幼鯨的母鯨, (i) 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及 (ii) 可另處一筆罰款,其款額不超過從有關的鯨或可從有關的鯨取得的任何鯨類產品的價值。 則該人、該船舶的船長或該飛機的機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該船舶或飛機的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均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 ——
捕鯨業(規管)條例 第1條
任何置身於或隸屬香港船舶或香港飛機的人,在香港水域之外殺死或捕獲 —— (a) 脊美鯨或黑鯨; (b) 發育未完全的鯨;或 (c) 伴隨幼鯨的母鯨, (i) 可處罰款不超過$500,000;及 (ii) 可另處一筆罰款,其款額不超過從有關的鯨或可從有關的鯨取得的任何鯨類產品的價值。 則該人、該船舶的船長或該飛機的機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該船舶或飛機的擁有人及承租人(如有的話),均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