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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電報條例 第3條

海底電報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企圖用第(1)款所描述的方式非法和故意折斷或損壞《公約》適用的海底電纜,即屬犯罪,並可受猶如他已犯第(1)款所訂罪行所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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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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