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實際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而言,訂約承運人及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的該訂約承運人的僱員及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須當作亦是該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但該等作為或不作為不得使該實際承運人承擔超逾《華沙公約》第22條所指明的限額的法律責任。任何訂約承運人據以負起並非《華沙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的特別協議、任何由公約賦予的權利的放棄或在該公約第22條中所籌算的就行李或貨物運到目的地後的利益作出的特別聲明,均不得影響該實際承運人(除非他同意)。
航空運輸條例 第2條
就實際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而言,訂約承運人及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的該訂約承運人的僱員及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須當作亦是該實際承運人的作為和不作為。但該等作為或不作為不得使該實際承運人承擔超逾《華沙公約》第22條所指明的限額的法律責任。任何訂約承運人據以負起並非《華沙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的特別協議、任何由公約賦予的權利的放棄或在該公約第22條中所籌算的就行李或貨物運到目的地後的利益作出的特別聲明,均不得影響該實際承運人(除非他同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