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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 第2條

逃犯條例 第2條

第2條

裁判官如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 —— (a) 可能作為證明已接獲的(或裁判官信納將會在根據有關的訂明安排就移交要求的接收而規定的期限內接獲的)移交要求所關乎的罪行的證據而具關鍵性的財產;或 (b) 因該項罪行而取得的財產, 相當可能會在某地方找到,則他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獲授權人員聯同所需的助理人員,隨時進入(在需要時可使用武力進入)該地方,並在該地方搜尋和檢取任何該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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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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