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依據第7條所指的手令被逮捕的人,除非先前已根據該條第(2)(b)款獲得釋放,否則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逃犯條例 第1條
依據第7條所指的手令被逮捕的人,除非先前已根據該條第(2)(b)款獲得釋放,否則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被帶到裁判官席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