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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 第5條

逃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凡 —— (a) 拘押令已就某人作出,而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在該情況下提出; (b) 原訟法庭就該項申請作出決定,命令將該人釋放;及 (c) 在緊接原訟法庭作出該項決定後,尋求移交的訂明地方通知原訟法庭它擬針對該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則(即使有該項決定)原訟法庭仍須作出命令,將該人繼續拘留或給予該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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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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