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A條
如酷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是就某訂明地方提出的,則不得作出將該聲請人移交往該訂明地方的移交令。
逃犯條例 第2A條
如酷刑聲請人的酷刑聲請是就某訂明地方提出的,則不得作出將該聲請人移交往該訂明地方的移交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