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逃犯條例 第4條
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