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 —— (a) 在自本條對其適用的人就某項罪行而被移交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6個月期間內,並無就該罪行對他提起法律程序;或 (b) 在本條對其適用的人就該項罪行接受審訊後,獲裁定無罪或根據以下條文獲得釋放 —— (i)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7(1)條;或 (ii)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1)條, 而該人是從某訂明地方移交到香港的,則行政長官須應該人的要求安排免費和盡可能在最少延遲的範圍內將該人送返該訂明地方。
逃犯條例 第2條
如 —— (a) 在自本條對其適用的人就某項罪行而被移交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6個月期間內,並無就該罪行對他提起法律程序;或 (b) 在本條對其適用的人就該項罪行接受審訊後,獲裁定無罪或根據以下條文獲得釋放 —— (i)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7(1)條;或 (ii) 《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6(1)條, 而該人是從某訂明地方移交到香港的,則行政長官須應該人的要求安排免費和盡可能在最少延遲的範圍內將該人送返該訂明地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