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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 第2條

逃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或香港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但在不損害第(1)(i)(B)款的實施的原則下),凡有人屬第(1)款所提述並仍具約束力的保證的標的,則裁判官或法院不得給予該人保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從訂明地方移交的人的處理方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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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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