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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貪污)令 第0條

逃犯(貪污)令 第0條

第0條

締約國可以在本公約生效已經滿五年後提出修正案並將其送交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當立即將所提修正案轉發締約國和締約國會議,以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締約國會議應當盡力就每項修正案達成協商一致。如果已經為達成協商一致作出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一致意見,作為最後手段,該修正案須有出席締約國會議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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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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