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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愛爾蘭)令 第0條

逃犯(愛爾蘭)令 第0條

第0條

(i)謀殺(包括企圖謀殺)或誤殺(包括刑事疏忽導致死亡);(ii)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iii)惡意傷人;殘害他人;使人受到嚴重或實際身體傷害;襲擊致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嚴重傷害、威脅殺人;不論是以武器、危險物質或其他方式蓄意或罔顧後果地危及生命、與不法傷害或損害有關的罪行;(iv)性罪行(包括強姦);性侵犯;猥褻侵犯;對兒童作出不法的性方面的作為;涉及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法定的性罪行;(v)對兒童、有精神缺陷或不省人事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vi)綁架;拐帶;非法禁錮;非法關禁;買賣或販運奴隸或其他人;劫持人質;(vii)刑事恐嚇;(viii)與非法藥物(包括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品,以及在非法製造麻醉藥及精神病科藥物時所用的先質及必需的化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以及與販毒得益有關的罪行;(ix)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啟及進入);盜用公款;勒索;敲詐;非法處理或收受財產;偽造帳目;與涉及欺詐的財產或財務事宜有關的任何其他罪行;與非法剝奪財產有關的法律所訂的任何罪行;(x)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xi)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xii)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xiii)與偽製有關的罪行;與偽造或使用偽造物件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iv)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v)與賄賂、貪污、秘密佣金及違反信託義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vi)偽證及唆使他人作偽證;(xvii)與妨礙或阻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xviii)縱火;刑事損壞(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罪行); (xix)與火器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與爆炸品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i)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ii)叛變或於海上的船隻上所犯的任何叛變性的作為;(xxiii)根據國際法所訂的牽涉船舶或飛機的海盜行為;(xxiv)非法扣押或控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xxv)危害種族或直接和公開煽惑他人進行危害種族;(xxvi)方便或容許任何人從合法羈押中逃走;(xxvii)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viii)走私;與違禁品(包括歷史及考古文物以及野生生物及瀕危物種) 的進出口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ix)關乎出入境事宜的罪行(包括以欺詐方式取得或使用護照或簽證);(xxx)為了經濟收益而安排或方便任何人非法進入要求方的司法管轄區;(xxxi)與賭博或獎券活動有關的罪行;(xxxii)與非法終止懷孕有關的罪行;(xxxiii)拐帶、遺棄、疏忽照顧或非法羈留兒童;涉及利用兒童的任何其他罪行;(xxxiv)與賣淫及供賣淫用的處所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xxv)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xxxvi)稅務罪行(包括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及海關有關的罪行);(xxxvii)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 (xxxviii)重婚;(xxxix)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xl)與管有或清洗從觸犯任何罪行(而根據本協定是可就該罪行准予移交的)所獲的得益有關的罪行;(xli)阻止逮捕或檢控曾犯或相信曾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的人;(xlii)根據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移交逃犯的罪行;由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決定所訂定的罪行;(xliii)串謀犯欺詐罪或串謀詐騙;(xliv)施行酷刑;(xlv)串謀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xlvi)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或(作為犯任何該等罪行的事實之前或之後的從犯)煽惑他人犯任何該等罪行,或企圖犯任何該等罪行;(xlvii)根據被要求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任何其他罪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愛爾蘭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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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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