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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監管局的每名人員(包括行政總裁)及監管局的其他僱員,須就其僱用而獲支付根據監管局所決定的薪酬及津貼,以及按監管局所決定的其他條款及條件而任職或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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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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