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登記冊須載有 —— (a) 有關根據本條例批給的每個牌照的以下詳情 —— (i) 獲批給牌照的人的姓名或名稱; (ii) 獲批給牌照的一段或多於一段有效期,包括牌照獲續期的一段或多於一段有效期(如有的話); (iii) (如牌照遭暫時吊銷)暫時吊銷的期間;及 (iv) (如牌照遭撤銷)撤銷的日期; (b) 獨立列表,分別列出 —— (i) 已獲批給地產代理牌照的個人,而該等牌照當其時仍屬有效,並連同該等個人的登記地址; (ii) 已獲批給地產代理牌照的公司,而該等牌照當其時仍屬有效,並連同該等公司的登記地址; (iii) 已獲批給營業員牌照的個人,而該等牌照當其時仍屬有效,並連同該等個人的登記地址;及 (c) 所訂明的其他詳情(如有的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登記及發牌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