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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任何就批給牌照或牌照續期而提出的申請被拒絕,則監管局須自拒絕日期起計21天內,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而該通知須說明該決定所基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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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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