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牌照均須採用訂明的格式,而除非有關的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其代表繳付,否則牌照不具效力;在有關的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其代表繳付之前,牌照亦不具效力。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任何牌照均須採用訂明的格式,而除非有關的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其代表繳付,否則牌照不具效力;在有關的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其代表繳付之前,牌照亦不具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