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如根據本條暫時吊銷或撤銷任何牌照,則就該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繳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款項均不須退還。
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如根據本條暫時吊銷或撤銷任何牌照,則就該牌照的批給或續期而繳付的任何費用或其他款項均不須退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