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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行政總裁有理由相信第(1)(a)、(b)、(c)、(d)或(e)款適用於任何持牌人,則他須將該等事實向監管局呈述,而監管局可酌情決定自行處理該事項或將該事項轉介紀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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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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