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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 —— (a) (i) 第28條所指的調查員向監管局建議應該考慮根據本條行使權力;及 (ii) 監管局或(如監管局將有關事項轉介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接受該項建議;或 (b) (i) 根據第29(1)條作出的任何投訴或根據第29(2)條作出的呈述,正由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考慮;及 (ii) 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信納該項投訴或呈述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i) 訓誡或譴責有關的持牌人; (ii) 將指明的條件附加於有關的牌照上; (iii) 更改已附加於該牌照上的任何條件; (iv) 暫時吊銷該牌照,為期一段不超過2年的指明期間; (v) 撤銷該牌照; (vi) 判處不超過$300,000的指明款額的罰款; (vii) 就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費用的支付:即監管局或紀律委員會涉及有關程序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支付,或(如有(a)段所提述的建議作出)作出建議的調查員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支付,或第29條所指投訴人或有關持牌人的全部或部分費用的支付,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 則監管局或(如適當的話)紀律委員會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可行使下述權力中其認為適當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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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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