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憑藉第(1)款判處的任何罰款和憑藉該款判給的任何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地產代理條例 第8條
憑藉第(1)款判處的任何罰款和憑藉該款判給的任何費用,可作為民事債項予以追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