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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第5條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所規定持牌地產代理按第(1)款所提及的方式行事的情況,可在多種方式之中藉提述所收取的款項的數額,或保留或相當可能保留該款項的期間,或藉提述上述兩者,而在該等規例內予以指明;該等規例亦可載有條文,使客戶(在不損害任何其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可要求將根據該等規例而產生,並與為客戶或代客戶而收取的任何款項有關的問題轉介監管局並由監管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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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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