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辦事處的有效控制;經理
第38條
(1) (a) 除(d)段另有規定外,持牌地產代理須確保在其主要辦事處或唯一辦事處以及(如有的話)在其每個其他的辦事處(不論該等其他的辦事處稱為分行、支行或其他名稱)的業務,是在一名由其委任的經理的有效和獨立的控制下;根據本款獲委任的人士須屬一名個人,而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則須確保該人是持有地產代理牌照的。 (b) (i) 任何並非持牌地產代理的人均沒有資格出任(a)段所提述的委任職位。 (ii) 任何人除非是持牌地產代理,否則該人不得看來是接受(a)段所提述的委任,亦不得看來是依據(a)段所提述的委任行事。 (c) 凡 —— (i) 任何地產代理的牌照被撤銷或暫時吊銷;及 (ii) 在撤銷或暫時吊銷時,有關的人已獲得(a)段所提述的委任, 則該項撤銷或暫時吊銷即令所提述的該項委任撤銷或(如適當的話)暫時中止。 (d) 凡任何持牌地產代理由另一名地產代理僱用或委任,而在其受僱或獲委出任的過程中,該持牌地產代理以營業員身分進行地產代理工作,則就他進行該等工作而言,(a)段對他並不適用。 (2) 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持牌地產代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委任自己管理其辦事處;如他有多於一個的辦事處,則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他如此委任自己在其中某個辦事處管理業務。 (3) 凡 —— (a) 一名經理就某項物業而行事;及 (b) 該名經理並未憑藉第(2)款而獲委任, 則第36(1)(a)(i)至(vii)條適用於該名經理,猶如他是訂立有關地產代理協議的持牌地產代理。 (4) (a) 就在某地產代理的辦事處的業務而言 —— (i) 除非該辦事處的經理 —— (A) 通常在該辦事處以經理身分行事;及 (B) 在該辦事處管理地產代理業務, 否則第(1)款的規定不得視為已獲遵守; (ii) 如有一名根據第(1)(a)款獲委任的人士控制該地產代理在超過一個辦事處的業務,或控制該地產代理在任何一個辦事處的業務而又同時控制另一名地產代理在一個或多於一個辦事處的業務,則第(1)款的規定不得視為已獲遵守。 (b) 如2名或多於2名的地產代理有合夥關係,而該合夥在某個辦事處進行地產代理工作,則就(a)(ii)段而言,該辦事處不得視為另一名地產代理的辦事處。 (5)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訂立規例規定營業員須由第(1)款所提述的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並訂定不超過某一訂明數目的營業員可在任何時間由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 (6) 凡根據第(5)款訂立的規例當其時有效,則只有在該等規例的規定亦獲遵守的情況下,第(1)款的規定方視為獲得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