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持牌地產代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委任自己管理其辦事處;如他有多於一個的辦事處,則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他如此委任自己在其中某個辦事處管理業務。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持牌地產代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委任自己管理其辦事處;如他有多於一個的辦事處,則第(1)款不得解釋為阻止他如此委任自己在其中某個辦事處管理業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