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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 —— (a) 一名經理就某項物業而行事;及 (b) 該名經理並未憑藉第(2)款而獲委任, 則第36(1)(a)(i)至(vii)條適用於該名經理,猶如他是訂立有關地產代理協議的持牌地產代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地產代理的責任、法律責任及廣告宣傳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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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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