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a) 就在某地產代理的辦事處的業務而言 —— (i) 除非該辦事處的經理 —— (A) 通常在該辦事處以經理身分行事;及 (B) 在該辦事處管理地產代理業務, 否則第(1)款的規定不得視為已獲遵守; (ii) 如有一名根據第(1)(a)款獲委任的人士控制該地產代理在超過一個辦事處的業務,或控制該地產代理在任何一個辦事處的業務而又同時控制另一名地產代理在一個或多於一個辦事處的業務,則第(1)款的規定不得視為已獲遵守。 (b) 如2名或多於2名的地產代理有合夥關係,而該合夥在某個辦事處進行地產代理工作,則就(a)(ii)段而言,該辦事處不得視為另一名地產代理的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