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訂立規例規定營業員須由第(1)款所提述的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並訂定不超過某一訂明數目的營業員可在任何時間由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訂立規例規定營業員須由第(1)款所提述的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並訂定不超過某一訂明數目的營業員可在任何時間由一名經理監督及控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