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不得僱用或繼續僱用當其時並非牌照持有人的人作為營業員。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任何持牌地產代理不得僱用或繼續僱用當其時並非牌照持有人的人作為營業員。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