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由於持牌地產代理沒有遵守第(1)款的規定而使任何人蒙受損失或損害,則沒有遵守規定一事即構成訴因。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如由於持牌地產代理沒有遵守第(1)款的規定而使任何人蒙受損失或損害,則沒有遵守規定一事即構成訴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