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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持牌人終止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則他須在自終止從事該工作起計的31天期間屆滿前,將該事以書面通知監管局。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地產代理的責任、法律責任及廣告宣傳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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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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