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持牌地產代理 —— (a) 為本條例的目的委任任何人為經理;或 (b) 終止任何該等經理的委任, 則該代理須在自委任日期或(如適當的話)終止委任日期起計的31天期間屆滿前,將委任或終止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監管局。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凡持牌地產代理 —— (a) 為本條例的目的委任任何人為經理;或 (b) 終止任何該等經理的委任, 則該代理須在自委任日期或(如適當的話)終止委任日期起計的31天期間屆滿前,將委任或終止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監管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