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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第6條

除就載於第(1)、(2)、(3)、(4)及(5)款內的事宜作出的通知外,為上述各款的目的而發出的通知書須載有當其時為施行本條而由監管局訂明的附加詳情(如有的話),此外,監管局尚可訂明核實該等詳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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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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