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影響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為施行本條而訂立的規例可 —— (a) 禁止持牌地產代理在其所發出或其代表所發出並且是全部或部分與其地產代理業務有關的廣告中,列入在要項上是虛假的或是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詳情; (b) 禁止持牌地產代理或其代表就某一物業而發出廣告,除非有關賣方已事先同意該廣告的發出,且所作同意的條款已載於一份地產代理協議內,不論該協議是否與該持牌地產代理訂立; (c) 規定須在該等規例所適用的所有廣告中或在訂明的類別或種類的廣告中,列入訂明的陳述或詳情; (d) 禁止將訂明的陳述或詳情列入該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