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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本條所指的該代理外,任何人均不得只因本條的任何條文而可藉第(1)款所述的權利或其他訴因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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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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