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施行第45條,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藉規例訂明須列入地產代理協議的詳情及其他事宜,此外,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款訂立的規例可載有監管局覺得適當的條文,以確保能使持牌地產代理的客戶知悉以下項目 —— (a) 任何該等協議授予或施加予協議各方的權利及義務; (b) 根據任何該等協議須由該等客戶支付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款額或收費率(視屬何情況而定); (c) 監管局認為該等客戶就任何該等協議而應當知道的任何其他事項。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為施行第45條,監管局在局長的批准下可藉規例訂明須列入地產代理協議的詳情及其他事宜,此外,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款訂立的規例可載有監管局覺得適當的條文,以確保能使持牌地產代理的客戶知悉以下項目 —— (a) 任何該等協議授予或施加予協議各方的權利及義務; (b) 根據任何該等協議須由該等客戶支付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款額或收費率(視屬何情況而定); (c) 監管局認為該等客戶就任何該等協議而應當知道的任何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