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款訂立的規例可訂定任何地產代理協議均須 —— (a) 指明根據該協議須支付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的款額或收費率(視屬何情況而定);如並非須支付給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則指明須支付給何人; (b) 說明 —— (i) 該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或他所僱用或委任的任何營業員(如該營業員是就有關的物業而行事的),對有關的物業是否擁有金錢上的或其他實益權益; (ii) 就有關的物業而言,該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是否亦正為或已同意為訂立該協議的客戶以外的人行事; (iii) 如該代理正如此行事或已如此同意行事,則該代理(或一名或多於一名的其他人)是否因其正如此行事或已如此同意行事而須獲付酬金;及 (iv) 如須如此獲付酬金,則其數額或收費率(視屬何情況而定)及須獲付酬金的人; (c) 載有一項承諾,即該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如同意以(b)(ii)段所述的方式行事,他將盡快向訂立該協議的客戶提供(b)(iii)及(iv)段所規定須在該協議中說明但尚未說明的所有詳情; (d) 指明 —— (i) 如訂立該協議的客戶在並非透過該有關的持牌地產代理的情況下取得或處置有關的物業中的任何部分,則就該客戶而言,將會產生的責任(如有的話);及 (ii) 該等責任(如有的話)根據該協議而有效的期間(該期間不得長於為施行本節而訂明的期間(如有的話);及 (e) 指明訂立該協議的客戶同意為有關的物業作廣告宣傳的條款及條件。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地產代理協議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