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在本條中,有關的物業 (the relevant property)就任何地產代理協議而言,包括在顧及該協議後,下述項目中屬適當者:即該協議所關乎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或如該協議關乎2項或多於2項獨立的物業,則作為一整體的所有該等物業、該等物業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物業)的每項物業的全部,及所有該等物業或該等物業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物業的部分。
地產代理條例 第6條
在本條中,有關的物業 (the relevant property)就任何地產代理協議而言,包括在顧及該協議後,下述項目中屬適當者:即該協議所關乎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或如該協議關乎2項或多於2項獨立的物業,則作為一整體的所有該等物業、該等物業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物業)的每項物業的全部,及所有該等物業或該等物業中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物業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