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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該已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副本,及該協議所提述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副本,須在該協議簽立後7天內給予該持牌地產代理的客戶,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 —— (a) 第(1)款適用;或 (b) 該未簽立的地產代理協議是由該持牌地產代理或其代表送交供該客戶或其代表簽署的,而在該協議如此簽署後,該文件已成為已簽立的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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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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