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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地產代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a) 在監管局根據第49條作出的裁定日期起計14天屆滿後,不得對該裁定提出上訴。 (b) 區域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延展根據本條上訴的期限,不論上訴期限是否已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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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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