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區域法院可應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確認、更改或推翻監管局根據第49條作出的裁定,並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
地產代理條例 第3條
區域法院可應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而確認、更改或推翻監管局根據第49條作出的裁定,並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合適的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