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任何上訴在根據本條獲裁定前,並不使監管局根據第49條作出的裁定遭擱置執行;任何擱置執行均可附以區域法院認為合適的關乎訟費、作出保證或其他方面的條件。
地產代理條例 第5條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命令,否則任何上訴在根據本條獲裁定前,並不使監管局根據第49條作出的裁定遭擱置執行;任何擱置執行均可附以區域法院認為合適的關乎訟費、作出保證或其他方面的條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